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有鑑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於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並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為使權責相符,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主管機關。 審查會: 除第一項「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為「教育部」外,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