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尤美女
尤美女
顧立雄
顧立雄
吳琪銘
吳琪銘
李俊俋
李俊俋
林靜儀
林靜儀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徐國勇
徐國勇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下列基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但所罹患之動物傳染病屬新發現,或國內已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 第一項第一款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對遭撲殺、銷燬動物之補償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下列基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但所罹患之動物傳染病屬新發現,或國內已持續二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 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本條新增第五項,明訂對於撲殺、銷燬之補償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