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黃秀芳
黃秀芳
顧立雄
顧立雄
蔡適應
蔡適應
林昶佐
林昶佐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王定宇
王定宇
鄭運鵬
鄭運鵬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故將違犯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對外國或大陸地區)洩漏公務上秘密罪,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洩漏國家秘密罪判刑確定者,納入永久停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