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蘇治芬
蘇治芬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林昶佐
林昶佐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運鵬
顧立雄
顧立雄
黃偉哲
黃偉哲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退休俸或贍養金發放之公平性,故將違犯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判刑確定者,納入喪失領受退休俸及贍養金權利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