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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邱志偉
王定宇
陳歐珀
吳琪銘
連署人
鄭寶清
蘇治芬
賴瑞隆
陳曼麗
呂孫綾
陳素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顧立雄
徐國勇
李昆澤
高志鵬
莊瑞雄
劉建國
林昶佐
尤美女
洪慈庸
何欣純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任期改為兩年,加速僑務委員興替,鼓勵海外僑胞參與,俾以協助海外台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