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運鵬
鄭運鵬
鄭麗君
鄭麗君
鄭寶清
鄭寶清
蔡易餘
蔡易餘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蔡培慧
蔡培慧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應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爰修訂第六十五條,訴願方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時以保障自身權益時,可提出申請,受理訴願機關必須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以符合「維護人民權利或利益」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