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蔡易餘
蔡易餘
徐國勇
徐國勇
鄭運鵬
鄭運鵬
吳思瑤
吳思瑤
鄭寶清
鄭寶清
呂孫綾
呂孫綾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鍾佳濱
鍾佳濱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下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
為將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養殖用地納入農地重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