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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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下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 | 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 |
為將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養殖用地納入農地重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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