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顧立雄
顧立雄
呂孫綾
呂孫綾
鄭運鵬
鄭運鵬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徐國勇
徐國勇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焜裕
吳焜裕
洪慈庸
洪慈庸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刪除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礦物之開發,以維護國家公園之地景、環境生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