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親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名稱:總統交接條例
親民黨黨團提案: 法案名稱。 審查會: 照親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民進黨黨團提案: 立法目的。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政權交接時,新舊、總統的權利與義務。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立法目的。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立法目的。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立法目的。 親民黨黨團提案: 條例之立法目的。 國民黨黨團提案: 明訂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民進黨黨團提案: 適用對象與期間。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適用期間。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適用對象及期間。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適用對象與期間。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適用對象與期間。 親民黨黨團提案: 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國民黨黨團提案: 明訂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審查會: 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管機關。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主管機關。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政府交接涉及總統、副總統之職權行使,為求效率並避免爭議,爰明定由總統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 親民黨黨團提案: 條例之主管機關。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交接,並及早瞭解國政,爰設立交接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時間與組成方式。 三、司法院院長為總統交接之監交人,由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並與現任及新任總統當選人共組交接委員會,將有助委員會之公正性,確保交接過程之順暢。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總統、副總統貴為我國正副元首,職權重大、地位崇隆,現任者及其繼任者,自應同負以無私公正、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交接之義務,共同促進國務銜接之順利。 審查會: 不予採納。
(均不予採納)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提前接受特種勤務之保護,避免維安空窗期。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禮遇及保護。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為準總統,具有國家領導人之地位,故應比照現任正副總統規格禮遇與保護之。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禮遇及保護等規模細節等,由主管機關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對象之禮遇及保護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當事人所受之保遇,授權國家安全局另訂辦法施行。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禮遇與保護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即將成為國家領導人,應受一定之禮遇及安全保護,並由主管機關協調提供所需車輛及人員,以利其交接與就職準備事宜。 審查會: 均不予採納。
(修正通過) 第四條 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交接小組。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事項,並規定交接不清之處理方式。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二、另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 三、為使交接順利,爰設交接小組,以利交接事務進行。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交接小組。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5-7名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交接小組。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立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訂定總、副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總統當選人應成立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事項。 三、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之情形者,得追究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交接,並及早瞭解國政,爰設立交接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時間與組成方式。 三、司法院院長為總統交接之監交人,由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並與現任及新任總統當選人共組交接委員會,將有助委員會之公正性,確保交接過程之順暢。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立交接小組;其組成,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修正通過)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前項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辦公事務費用之編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 二、規定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協助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俾利交接事項之進行。 三、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順利瞭解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以資諮詢及協助,並規定調用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應依法辦理借調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進行就職前之準備,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為助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順利瞭解各項政務,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聘用辦事人員,並得依法借調公務人員以資諮詢及辦事,其所屬機關應配合辦理。 三、為利於交接之進行,主管機關應協助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取得所需辦公處所及設備,並應編列預算支應辦公室所需經費。 四、於交接期間結束後,應留有相當期間,以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清算、終結現務,爰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應於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宣誓就職之日起十日內裁撤。裁撤後,其所屬人員之職務應即終止,而所調用公務人員任務既已完結,除依法另行任用外,應即歸建,恢復原職,以免有礙公務之運作。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 三、參照美國《1936年總統交接法》設定辦公室預算上限。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理就職前之準備及交接事項,得成立辦公室。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瞭解各項國家政務,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進行協助,並得依法辦理借調程序。 三、為利於職務交接之進行,當選人辦公室相關支出應儘速撥付,但為避免員額編制及需用經費過於浮濫,其核銷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當選人得依本條例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聘用人員或調用公務人員辦事。 三、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及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編列預算支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撥付之,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其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依所定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立法院應組織總統、副總統交接監督之特種委員會,以監督交接之過程。 二、為避免主要政黨因與被監督者為同一黨籍,致使監督不力,爰規定各黨團或政團至少得推派一位委員。 三、為落實監督機制,爰規定總統、副總統交接監督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或相關部會人員到會備詢或提出書面報告。 四、於交接期間結束後,應留有相當期間,以便總統、副總統交接監督委員會完成任務。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修正通過) 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前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提供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如要求提供之資料或說明事項,內容涉及經核定之國家機密者,原核定機關應以書面核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知悉、持有,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及保密。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二、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擬任命之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於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要求時,亦須向其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爰規定總統當選人得向現任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國家安全事項為總統之核心職權,為使國家安全之事項得順利銜接,爰課予國家安全主管機關主動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報告國家安全情資之義務。 三、倘總統當選人及其指定之人所接觸之資料涉及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應以書面核准其使用,總統當選人及其指定之人仍負有保密義務。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與國家安全相關政務,以利政權穩定,國安會及國家安全局得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四、涉及機密者可由現任總統及主管機關決議是否報告。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其機關與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親民黨黨團提案: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要求各主管機關進行業務簡報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賦予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但範圍僅得針對總統職權涉及之部分,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以避免破壞權力分立與減損現任總統職權。 二、現任總統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所提要求,應指定適當機關向其進行簡報。 三、與聞國政與參與交接之所有人員,均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之相關規定。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儘速瞭解政務,得要求中央各機關提供資料或做說明。接觸之資料涉及國家機密者,原核定機關應以書面核准其使用;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亦負有保密義務。
(修正通過) 第七條 總統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文書及檔案。 三、總統府與公務有關之文書及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六、總統府及中央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人員名冊。 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事項,並規定交接不清之處理方式。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二、另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 三、為使交接順利,爰設交接小組,以利交接事務進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明確交接之內容,俾資遵循。 二、總統、副總統之交接,除總統本身之職掌事項外,尚因總統掌有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之任免權限,亦涉及以行政院為首之整體政務交接,爰規定中央各行政機關之人事資料及施政檔案等均應移交。 三、總統、副總統交接之範圍,涉及內容是否確實、文件是否完整、資料是否正確等事實之執行及認定問題,為貫徹立法監督並避免紛爭,宜由監督機關及交接雙方會同辦理,爰規定本條第二項。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訂定總、副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總統當選人應成立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事項。 三、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之情形者,得追究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之事項。 二、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如下: (一)移交事項不限於宣誓當日辦理,爰將第一項序文「宣誓就職日,」等文字刪除。 (二)參照「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檔案」之定義,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文書及檔案。」 (三)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總統府與公務有關之文書及檔案」。 (四)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體例,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修正為「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五)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體例,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六)考量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數龐大,且鑑於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文官係政策規劃及執行者,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之移交事項內容修正為「總統府及中央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人員名冊」。
(修正通過) 第八條 總統及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依其職權任用、遷調或核定下列各款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任用之人員。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任調職之上校重要軍職以上人員。 三、公營事業、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代表政府出任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經理人。但公營事業、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為上市、櫃公司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人事任調之禁止。 二、規範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 三、人事之凍結,除中央政府外,其他包括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權,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權,均應受人事凍結之規範。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調規定者,其效果為自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應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規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就職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 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相關公營事業、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遴派人事權,應同受限制;另其他民間社團或財團之負責人、理、董、監事等,其係由政府指派出任者,均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範圍。 三、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或遷調,其效果為自始不生效力。 四、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係因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避免現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於交接期間,濫行安排人事,致有政治酬庸及影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未來施政之虞,爰規定交接期間,現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 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其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亦應受到限制。 三、此外,即使非公營事業或民營事業之其他官方推薦人事,而係民間社團或財團之理、董、監事等,亦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之必要。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 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其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亦應受到限制。 三、此外,即使非公營事業或民營事業之其他官方推薦人事,而係民間社團或財團之理、董、監事等,亦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之必要。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六、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若人事調任取得總統當選人之共識者不在此限。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人事任調之禁止。 二、規範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 三、人事之凍結,除中央政府外,其他包括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權,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權,均應受人事凍結之規範。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調規定者,其效果為自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應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人事凍結;另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凍結。 二、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原則無效,但為因應突發狀況,授權若經總統當選人同意者不再此限,作為緩和措施。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明定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 二、有關中央政府公務人員部分,「公務人員任用法」已有禁止調遷之規範,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 三、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均暫時凍結。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有關人事任調之禁止,依現行實務運作,及參照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如下: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總統及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及後段增訂「依其職權」、「核定」等文字: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將任用遷調限制之對象界定為「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且限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始得適用,爰參考上開任用法之規定予以修正。 2.將規範時間由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提前自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以符合本條例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用人權之立法精神。另考量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各機關政務首長對於第一項限制之三款人員之核派(定)權責不一,為求明確,並增訂「依其職權」等文字。 3.考量現行實務運作,各該事業及法人機構之負責人多由董事會決定,惟人選多循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本項後段增列「核定」文字。 4.至本項擬將規範時間由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提前自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就實務運作而言,更符合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之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用人權之立法精神。 (二)參照任用法體例,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任用之人員」。 (三)參酌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由總統或國防部部長任職、調職、免職之上校重要軍職以上人員納入限制,以符本條例限制任用之立法精神。 (四)第一項第三款將「公營事業、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代表政府出任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經理人」,納入限制任調之範疇: 1.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公告受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監事應選名額等規範,如公股未能即時於提名期間提出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將影響公股董監事席次及公股機關之控制權。為免影響該等機構之正常運作,爰將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人事任調之禁止,排除「理事、董事、監事或監察人」。 2.另除上述機構之負責人外,基於「經理人」屬機構業務決策層級,亦具相當程度之影響力,爰併予限制。 3.又因部分公股民營事業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公股為取得董事會主導權,尚須結合其他公股及協調民股與辦理委託書徵求作業等,以爭取公股最有利董事席次。再者,為適用公司法電子投票之推行,各公股事業陸續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須於法定時間內向公司提出,更壓縮董監事提名時程。董監事提名名單須簽報主管機關核准,其中兼具董事身分之負責人及經理人人選,須於推派前報經上級機關核定方得提出,前揭人事案如列入總統交接期間人事調任禁止範疇,將影響董監事提名作業及競選席次,進而損及公股權益。爰就該等事業為上市櫃公司因董監事屆期改選需要者,增訂但書規定予以排除適用,以維公股權益。 (五)參酌任用法第二十六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分別增訂駐外人員、考試分發人員得排除限制之條文,以期周延,並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修正通過) 第九條 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條約締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 二、國際條約締結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及但書規定。 三、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均暫停執行;其起迄點之認定,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四、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等認定程序之規定。 五、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執政者無預算可為支用之情事,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規定政權進入看守期間,行政權之行使應有之節制。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政府官員其他作為之限制。 二、可能引起爭議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條約締結及兩岸協議之簽署,其起迄點之認定,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係因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三、有關是否為應停止執行之政策、命令、預算、條約締結或兩岸協議之簽署,其爭議性由總統當選人判斷。 四、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經常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支用,造成繼任者無預算可供運用之情事,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條)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本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而於交接期間,我國公民業已經由選舉賦予總統、副總統最新之民主正當性,承襲現任總統舊有民主正當性之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自不宜提出或變更重大政策。為加強對行政權之節制,爰規定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交接期間就重大政策之提出或變更之事前報告及備詢義務。 二、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掌行政院長之任命權,其政策亦常藉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加以貫徹。故於必要時,立法院應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邀請總統至立法院提出報告並接受詢答。 三、為避免於交接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者無預算可支用,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第十條)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後,我國公民業已經由選舉權之行使,賦予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民主正當性;而對於現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亦已無從以選舉之方式追究其政治責任。如現任總統、副總統與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施政理念具有落差,自不宜再令現任總統、副總統強行推動或執行具有爭議之重大政策,爰明定總統當選人就中央各行政機關於交接期間推動或執行之政策,得要求暫停執行。 二、現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拒絕時,則交由執掌立法權且具備憲法機關地位之立法院,以院會議決之方式作成判斷。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政府官員其他作為之限制。 二、可能引起爭議之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起迄點之認定,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三、有關是否為應停止執行之政策、命令、預算、尚未生效之法律,其爭議性由總統當選人判斷。 四、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者無預算可支用,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均暫停執行;其起迄點之認定,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二、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等認定程序之規定。 三、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執政者無預算可為支用之情事,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在交接期間,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得通過爭議性法律、預算或政策決定。 二、立法院通過預算支出及撥付方式。 國民黨黨團提案: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後能順利掌握國政,並避免爭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公告當選之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或經立法院決議者外,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現任總統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後能順利掌握國政,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三、賦予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就重大政策、預算表示意見之途徑及遇有爭議時之解決機制。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考量現任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於交接期間,其民主正當性之基礎已因公民選舉權之行使而銳減,為免中央各行政機關於交接期間強行推動違反民意之政策,應建立監督機制,爰規定中央各行政機關對外發布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應經立法院總統、副總統交接監督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之實質審查。 二、總統、副總統交接監督委員會進行行政命令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之虞,或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之初步判斷。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仍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基準,進行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審查。 三、審查期間不宜過長,然遇有特殊情形時仍宜允其適度延長。又展延審查期間應無須回到院會,只需各該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即可,但展延期間限為一個月。爰參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條第二項。 四、各有關委員會審查結果,如認為有違反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者,應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又本條所稱審查完成,係指各有關委員會未認為行政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等情形。如審查結果認為有違法之虞並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即應通知原發布機關為廢止或更正。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意旨,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選公職人員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時,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俾使民主之正當性得適時更新,以落實國民主權原則。惟如於任期屆滿前,民選公職人員之民主正當性,因次屆民選公職人員之當選而有顯著減弱之情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應亦得許其進行自我之節制,自行縮短任期並及早與新當選之民選公職人員進行交接,以使國家權力之行使得接近最新之國民意志。 二、依我國政權輪替之歷史經驗,新舊政府過渡之交接期間,現任總統、副總統往往面臨民意基礎流失、政見推動困難之困境,若交接期間過長,將有礙國家重大政務之推動。故倘現任總統、副總統自願放棄任期保障,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亦願提前就職,且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亦有高度之共識,應得使現任總統、副總統提造卸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提前就職。 三、為明確現任及新任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計算,爰制訂本條第二項。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條 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例外規定。 二、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乃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乃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一、例外規定。 二、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一、例外規定。 二、總統連任時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親民黨黨團提案: 現任總統連任時,並無必要辦理職務交接,爰予以排除適用。 國民黨黨團提案: 現任總統連任因無職務交接需要,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均不予採納)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施行細則。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條例施行授權訂定施行辦法。 審查會: 均不予採納。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 明定施行日期。 委員李俊俋等2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施行日期。 二、第十四任正副總統當選人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本條例所定各項期間之起算日於本條例施行前業已經過。為避免期日計算之爭議,爰規定本條第二項。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親民黨黨團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時間。 國民黨黨團提案: 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一、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