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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顏寬恒
許毓仁
連署人
許智傑
王惠美
黃昭順
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林為洲
王育敏
江啟臣
楊鎮浯
許淑華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內藝文展演之購票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可抵稅之國內藝文展演內容及範圍,由文化部定之。
為鼓勵國人欣賞文化藝術展演,進而帶動國內文創消費,促進經濟成長,爰提案將此類消費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