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王惠美
王惠美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內藝文展演之購票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可抵稅之國內藝文展演內容及範圍,由文化部定之。 為鼓勵國人欣賞文化藝術展演,進而帶動國內文創消費,促進經濟成長,爰提案將此類消費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