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鍾孔炤
鍾孔炤
黃偉哲
黃偉哲
張宏陸
張宏陸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曜
楊曜
呂孫綾
呂孫綾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將中低收入戶及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的範圍。 二、我國教育朝向普及化及公共化之後,具有學生身分之我國國民就學時間延長,加上大專院校早已取消博碩士生助學金,學生實屬經濟弱勢之一環,故相關票價優惠措施應予以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