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秩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政府提案、委員提案之程序完備,且內容符合本院職權者,程序委員會應即依第五條規定分配提報院會。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明請願,而其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四條 本會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秩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明請願,而其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一、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二項,符合提案法定要件者,均應列入院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本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轉播。 本會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記錄,會議之經過及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