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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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前項會議開議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一、院會正式開始前之國是論壇設計原意,雖在於讓立法委員針對最新時政發表國政建言、或抒發時政感想之用,惟現今大眾媒體或網路科技相對發達,已不乏讓個別立委發表時政觀點的議論管道或媒介,故毋須另行佔用院會開議時段進行個別委員的國是論壇。
二、建議刪除現行第二十二條之第二項、第三項相關規定,即廢除院會「國是論壇」的制度,藉此促進院會議事效率。
三、原第四項遞移調整成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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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刪除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對各種委會會會議禁止旁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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