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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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退出政黨活動。 |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一、增訂第三項。
二、第三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以確保議事公平中立原則之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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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一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轉播議事。但第五條所定秘密會議不在此限。 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前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公開轉播議事。
三、第二項,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立法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四、為消除現遭質疑有礙議事完整公開之議事轉播「藍畫面」情事,爰增訂第三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即於議事轉播之影像拍攝,亦應呈現會議室全景畫面,以呈現會議進行中包括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過程之實際全貌。
五、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近用資訊之權利(access
to
information),立法院應研議於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以口語、手語、字幕、無障礙多媒體及其他輔助傳播方法,即時提供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2條及第21條a、b款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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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十三、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
增訂有關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由立法院秘書處掌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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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查委員會會議、調查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之錄影錄音、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查委員會會議、調查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錄影錄音、轉播事項,應遵守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 |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
二、基於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相關會議本應錄影錄音及轉播,且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然現行立法院院會、黨團協商與常設、特種委員會及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等之議事公開程度不一,甚至仍有部分存在未記錄會議經過、未有議事錄之情。
三、依「立法院組職法」第十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設置,就第一項規定設置常設委員會,第十條第二項設置特種委員會,與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定之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以及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含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設立之小組,以及黨團協商等相關會議,本即應遵循「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所定「會議公開」原則;爰修正第一項,針對公報處掌理事項,第一項第一款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事項與第二款速記事項,均增列包括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及經由立法院會議(院會)決議或決定通過設立之各式小組(包括小組、專案小組、專案決策小組等等)之會議,以及聽證會及公聽會。
四、現行立法院議事轉播,常出現「藍畫面」而未能實際轉播呈現會議全貌之情事;自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起,立法院雖開放讓民眾可以自行點選立院議事轉播系統,然規定轉播畫面只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無法涵蓋會議過程之全貌。因此,主席宣布休息後至委員席協商議案、議事程序與論辯、會議室裏立法委員的討論實況等等畫面均付之闕如。舉例而言,現行會議宣讀條文時,畫面只停留在電腦螢幕之「藍畫面」,並未實際呈現立法委員審查法案現況,包括審查法案時現場人數、協商法案之參與人員等、議事程序與論辯等畫面,均讓民眾無法窺得立院議事運作全貌。至第九屆第一會期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條文,逐步打破久為詬病的「藍畫面」。然而,本諸議事公開原則,允應入法明文規範立法院之各式會議,除祕密會議外,均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將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公開於立法院隨選視訊系統、國會頻道,俾利民眾透過即時管道了解議案審議情形與監督民意代表問政;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比照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內容,就國會國會頻道、立法院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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