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王惠美
王惠美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繳費義務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 七、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八、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為減經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及特殊境遇家庭者規費負擔,增訂第六款內容,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