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吳思瑤
吳思瑤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劉建國
劉建國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大學於擬定前項之合併計畫時,應先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及公聽會。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合併計畫影響相關人員甚鉅,為確保相關人員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爰建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