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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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變更條次,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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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 中央主管機關另有相關貸款利率調整規定者,前項利率隨同機動調整。 | 第十一條 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中央主管機關另有相關貸款利率調整規定者,前項利率隨同機動調整。 |
一、為因應市場利率下降,鼓勵農民增加投入農業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貸款利率由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三六,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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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但書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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