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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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條文施行日程部分已明確訂定,造成後續條文修正時將會發生實行時間追朔之適用問題。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並使法規更趨完善,故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為公布後施行。
二、因應已付委討論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中,關於校務會議應有學生代表之相關條文修正,為使行政上能有預備作業時間,爰將該修正條文施行日定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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