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國勇
徐國勇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鄭運鵬
鄭運鵬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適應
蔡適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蘇巧慧
蘇巧慧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羈押被告、訴訟之調查、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八十六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一、所謂法庭之公開審理主義,即指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以外之任何人均得以蒞庭旁聽者而言。法庭之公開使一般人民得藉蒞視旁聽以監視裁判之公證,則法官必審慎將視,不敢逞一己之私見而上下其手。近世各國多採公開審理主義,美國、日本甚至以之規定於憲法。 二、我國現行法規雖另規定於特定案件為保障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況時,得例外密行審理,然羈押被告乃對於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法官訊問認符合法定要件後始得為之,更應透過公開審理保障其公正性。 三、又為避免部分法官以羈押庭、調查庭等非辯論、宣判庭期妄自擅斷而不予公開,形成模糊空間,爰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明示羈押被告以及訴訟之調查亦應以公開法庭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