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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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