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