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顧立雄
顧立雄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曼麗
陳曼麗
蕭美琴
蕭美琴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麗蟬
林麗蟬
呂孫綾
呂孫綾
楊曜
楊曜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神衛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已於2015年廢止,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