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王惠美
王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費鴻泰
費鴻泰
顏寬恒
顏寬恒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之二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計畫,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警察肩負社會治安及秩序之維護,其因工作特殊且值勤備勤時間長,工作量繁重,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為嘉勉警察人員之辛勞,激勵認真執行勤務績優警察及支援警務工作人員(例如:義警或協助破案民眾),行政院分別於82年6月29日核定、99年8月2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及84年1月6日核定、102年2月25日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對有具體成果或評核績優單位與人員,發給團體或個人工作獎勵金。但該等獎勵金卻因欠缺法律依據而屢遭非議,實有檢討並將其法制化之必要。 三、為激勵警察人員及義警、協助破案民眾等支援警察機關各項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特依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獎金法制化之要求,新增此條條文,明定警察機關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標準,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