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李彥秀
李彥秀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費鴻泰
費鴻泰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族語專任教師及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規定,爰將本條文規定的「國民教育」,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利原住民學生於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有學習及傳承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