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羅致政
羅致政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三條之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薪水或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勞工因前項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一、本條新增。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其影響各行政區之程度不同,地方政府雖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卻常因通勤圈之間,不同的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處置,常令勞工不知所措。同時,亦無法規規定民間企業應採取之對應方案而各行其是,更有雇主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抵扣或者扣薪等情事發生,進而引起勞資紛爭。 三、以台灣常見的颱風假為例,常因行政區、地方政府不同調而往往有一橋之隔或一路之隔,而有需要出門犯險上班與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的不同現象。而颱風路徑預報與影響更非地方政府能完全評估與預測,故實宜參考通勤圈之概念,於勞工工作地或其所在地之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