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應元
李應元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減免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由現行的「隨車徵收」制改為「隨油徵收」制。 二、隨油徵收方式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