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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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第二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將「勞工保險局」修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