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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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提出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資料,必要時提供相關病理切片報告。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專科醫師。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專科醫師。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者,其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其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從事石礦、煤礦、金屬礦業罹患塵肺症勞工,無法提出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環境檢測資料,得免附。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之各專科醫師,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合格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三、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提出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資料,必要時提供相關病理切片報告。 從事石礦、煤礦、金屬礦業罹患塵肺症勞工,無法提出前項環境檢測資料者,得免附。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配合其醫院評鑑制度之調整,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整併及分項列示,以茲明確。 二、離島地區仍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範圍,爰配合實務作業,現行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三項,又所稱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包含蘭嶼、綠島等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三、現行第二項規定遞移至第五項。
第五條 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 二、一次領取失能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各年月為基期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加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予以調整。 依前項規定調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低於申請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超過申請時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最高等級之投保薪資核算給付。 第五條 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 二、一次領取失能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年月為基期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加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予以調整。 依前項規定調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低於申請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超過申請時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最高等級之投保薪資核算給付。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中央主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