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有前項情形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盡最大力量保護免於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保障其發聲等權利,我國亦於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以落實兒童不受到侵害,能夠在充滿愛、關懷與尊重的環境下,安全無慮,健康長大成為一個身心發展健全的成人。 二、惟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兒童遭隨機被殺害事件,未滿十二歲兒童身心尚未成熟,體型與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薄弱,兒童作為人類社會最弱勢的群體,理應得到各方面的保護,卻淪為罪犯隨機殺害的被害人,顯然現行刑法制度過於保護犯罪行為人,以致犯罪行為人有恃無恐,無法遏制嚇阻殺童事件一再發生。 三、漢高祖劉邦入秦都咸陽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對於罪犯應該給予對等的懲罰,深印在國人腦海,針對幼童遭隨機被殺害之犯罪行為人,實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絕,以弭平國人憤怒難填,法律無以伸張正義之憾,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幼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守護兒童生命權及受保護權,捍衛司法正義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