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有前項情形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盡最大力量保護免於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保障其發聲等權利,我國亦於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以落實兒童不受到侵害,能夠在充滿愛、關懷與尊重的環境下,安全無慮,健康長大成為一個身心發展健全的成人。
二、惟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兒童遭隨機被殺害事件,未滿十二歲兒童身心尚未成熟,體型與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薄弱,兒童作為人類社會最弱勢的群體,理應得到各方面的保護,卻淪為罪犯隨機殺害的被害人,顯然現行刑法制度過於保護犯罪行為人,以致犯罪行為人有恃無恐,無法遏制嚇阻殺童事件一再發生。
三、漢高祖劉邦入秦都咸陽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對於罪犯應該給予對等的懲罰,深印在國人腦海,針對幼童遭隨機被殺害之犯罪行為人,實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絕,以弭平國人憤怒難填,法律無以伸張正義之憾,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幼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守護兒童生命權及受保護權,捍衛司法正義最後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