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明文
陳明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榛蔚
徐榛蔚
余宛如
余宛如
陳素月
陳素月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我國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高速鐵路、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然依據本條文之規定中,對於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僅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 二、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顯見我國刑法有關公共危險罪中,對於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之保障太低,實有檢討修正提高刑罰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於本條文中,除飛航安全外,新增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 四、本條文所謂大眾運輸工具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包含: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