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徐榛蔚
徐榛蔚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羅致政
羅致政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明文
陳明文
蔣萬安
蔣萬安
鄭麗君
鄭麗君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增訂第六項。 二、本條第一項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致使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 三、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於本條增訂第六項,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