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明文
陳明文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賴瑞隆
賴瑞隆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蔡適應
蔡適應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後無效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