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琪銘
吳琪銘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貴賓及國家代表(隊)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二十八條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及貴賓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鑒於目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禮遇對象中,僅針對政務、商務進行規範,為提升國家對於國手之待遇與尊重,且在部分競賽之相關器材運送上亦有專案處理之必要,故建議修正本條次之適用對象,賦予相關辦法修正之法源依據。 相關申請資格、程序、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