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其相關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或裁撤前,應先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後續財務支援計畫,並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經充分溝通後舉行聽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
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裁撤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合併或裁撤之目的以及授權教育部就整併事項訂定相關準則。
三、第二項明定民主參與程序與後續空間利用規畫應納入程序,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
四、第三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裁撤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辦理。希冀藉由教育部作為監督單位,促使地方政府落實民主審議程序,凝結社會共識後方得進行廢併校作業。至於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另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