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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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前項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治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三、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 為辦理第二項第一款健康飲食及第二款體重控制活動,國民中小學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距離學校一定距離以內之商店供應健康飲食。 |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
一、體重控制已成為維護國民健康重要的課題,健康的飲食習慣必須從小落實於日常生活中,鑑於學齡兒童生活時間最長的場域為學校,國家公權力介入學校要求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屬於履行國家保護義務之範疇。本條規定過於簡略,爰將「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對於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相關規定提升至母法。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發布「104年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針對距離國民中小學五百公尺以內之商店進行輔導,爰增訂第四項學校配合輔導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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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衛生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一、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以本條第三項配合修正法律名稱及引用條次。
二、本條文著重的是「衛生」管理,學校餐廳、廚房、員工消費合作社所製作及販售之食物或食品,除應注重「衛生」外,還要重視「營養」,以避免學生從小攝取高熱量、低營養的食物或食品。
三、有關「餐飲營養」之管理及督導已於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規範。本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規範的是「餐飲衛生」,爰將第六項督導、稽查之授權辦法所規範者,限於「衛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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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之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二、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三、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甜味劑、代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食品添加物。 四、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及點心,包括自動販賣機供應者;其每份熱量、脂肪、飽和脂肪、糖所占熱量百分比、鈉、咖啡因等之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食品之檢核、督導、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計五條條文規範學校餐飲,僅第二十二條涉及員生消費合作社,其餘各條均與午餐供膳有關。依據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訂定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共計二十二條條文,其中涉及飲品及點心者,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且只有第十五條主要針對飲品及點心。鑑於目前學童對於零食、飲品、點心之攝取較正餐更為頻繁,對飲品及點心規範之重要性不下於營養午餐,爰將「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提升至母法位階增訂本條。
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今年六月十六日定案,必須在今後三年逐步將反式脂肪剔除於「一般認可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的食品之列,部分氫化油被視為食品添加物,未經許可,不可使用在食品中。我國衛生福利部亦於今年九月七日公告訂定「食用氫化油衛生標準草案」,規定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
PHOs),不得使用於食品。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及點心禁止使用人工反式脂肪或其他經公告禁用之食品添加物。
四、美國「健康、無飢餓兒童法」授權訂定之「校園販售食品營養標準」規定,在國中小學供售之零食及飲料不得含有咖啡因。加拿大「安大略學校營養標準」禁止中小學販售咖啡及茶。韓國「兒童飲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別法」規定,學校不得出售咖啡因含量每毫升超過零點一五毫克之飲料。除了以往脂肪、糖、鈉含量限制外,增加咖啡因含量之限制。另過去僅於授權再授權公告之「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中規定校園供售食品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鈉、糖之限量標準,宜提升至母法中規範,以強化其重要性;同時明定授權內容、範圍,俾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本條第三項中加以明定。
五、目前「學校衛生法」僅有第二十七條之獎懲規定,其他檢核、督導、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付之闕如,僅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規定,位階過低,亦欠缺授權依據。爰於本條第四項定明,俾符法律保留原則,並使校園供售食品之監督規範更為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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