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岱樺
林岱樺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陳超明
陳超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陳雪生
陳雪生
楊鎮浯
楊鎮浯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為落實並保障基層勞工福祉,避免僱用250人以上之大型企業不依照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擬規範納入第三十八條之一條第一項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