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羅致政
羅致政
劉櫂豪
劉櫂豪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徐國勇
徐國勇
蔡培慧
蔡培慧
陳其邁
陳其邁
王榮璋
王榮璋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為統合複合式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行政院應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協調會報;必要時,會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刪除)
一、原條文為刪除並修正為明定複合式重大災害應變之統合權責。 二、此次日本強震引發大海嘯,尤其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亦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高層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可見當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災害發生時,行政院應負責統合有關機關。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共同負起提供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才能將台灣可能面對的環境危機降到最低,確保國家的永續經營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基上規定應將重大複合式災害歸為國家重大變故,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應屬適格又適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