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林為洲
林為洲
周春米
周春米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楊鎮浯
楊鎮浯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現行法並無明定低碳的以人力為主的電動載具之規定,為讓以人力為主電動為輔的慢車能有效納入審驗、查核及監督管理,爰增訂人力行駛車輛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