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余宛如
余宛如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林靜儀
林靜儀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蘇治芬
蘇治芬
鍾佳濱
鍾佳濱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瑩
陳瑩
王定宇
王定宇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為確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事務之獨立性,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原條文修訂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