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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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
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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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為確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事務之獨立性,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原條文修訂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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