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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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
一、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選舉、罷免事務應確保公開公正,而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惟現行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規定內政部民政局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且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掌業務重疊。爰提案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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