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吳琪銘
黃秀芳
黃秀芳
徐國勇
徐國勇
尤美女
尤美女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劉建國
劉建國
顧立雄
顧立雄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一、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選舉、罷免事務應確保公開公正,而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惟現行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規定內政部民政局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且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掌業務重疊。爰提案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