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琪銘
吳琪銘
尤美女
尤美女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劉建國
劉建國
顧立雄
顧立雄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一、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二、鑑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正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事項之政策制度之擬定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一、本條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二、選務機關之選務、選政合一本為世界潮流;尚且,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事務,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以確保選務之公開與公正。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法第六條規定該會僅得議決相關選務事項,而未包括選舉政策制度之制定,日後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爰此,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