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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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
一、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二、鑑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正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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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事項之政策制度之擬定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
一、本條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二、選務機關之選務、選政合一本為世界潮流;尚且,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事務,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以確保選務之公開與公正。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法第六條規定該會僅得議決相關選務事項,而未包括選舉政策制度之制定,日後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爰此,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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