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 有前項情形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中,僅有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與殺害子女者有所區別,並未針對殺人型態特別區隔,但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104年5月29日又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今(105)年3月28日又不幸出現隨機殺害女童命案,實有必要針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 二、我國在不到一年的時間,接連發生兩起幼童慘遭隨機割喉命案,對於這類泯滅人性的歹徒,實在不能予以寬恕,應該與世隔絕,如果法律未能針對這類人,給予最嚴厲之懲處,很難遏阻這類憾事再次發生。 三、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對於隨機殺人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另殺害12歲幼童者處唯一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