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國勇
徐國勇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呂孫綾
呂孫綾
段宜康
段宜康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素月
陳素月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何欣純
何欣純
蘇治芬
蘇治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洪宗熠
洪宗熠
陳亭妃
陳亭妃
周春米
周春米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第一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 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準此,為配合憲法第六十六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