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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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保障日常交通權利,花東居民得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之具名交通票券。 |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
一、新增第三項。
二、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讓花東居民有得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之具名個人交通票券之權益,以增進花東居民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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