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曼麗
陳曼麗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思瑤
吳思瑤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保障日常交通權利,花東居民得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之具名交通票券。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一、新增第三項。 二、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讓花東居民有得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之具名個人交通票券之權益,以增進花東居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