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劉櫂豪
劉櫂豪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趙正宇
趙正宇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辦理或持有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一、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保護學生,致渠等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 二、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本席特提出「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