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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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前二項交通建設計畫由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優先編列經費擬定短、中、長期之建設計畫,以儘速縮短城鄉差距。 |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
|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為配合基金建設計畫,中央相關部會應優先編列經費補助。 |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