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黃秀芳
黃秀芳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徐永明
徐永明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明文
陳明文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蘇治芬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前二項交通建設計畫由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優先編列經費擬定短、中、長期之建設計畫,以儘速縮短城鄉差距。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為配合基金建設計畫,中央相關部會應優先編列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