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俊憲
林俊憲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黃秀芳
黃秀芳
徐永明
徐永明
王定宇
王定宇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一、宜花東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宜花東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