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徐榛蔚
徐榛蔚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反毒教育、落實毒癮戒治等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違反本條例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本條例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補助毒品戒癮計畫之研究或實施。 三、補助或委辦毒品防治宣導教育相關工作。 四、提供毒癮者安置、就業、就學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補助其他反毒相關業務。 行政院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近年來毒品問題嚴重,不僅再犯率高,且有日益年輕化的趨勢,並衍生出許多其他型態之犯罪,尤以財產犯罪為大宗,顯見吸食毒品已成為我國社會治安之隱憂。 三、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實應整合地方警政、社政、就業職訓、醫療、教育、司法保護等資源,並結合民間戒癮機構,有效實施毒癮犯戒治醫療,對於毒癮犯提供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以及出監所後協調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處遇之追蹤輔導。 四、爰新增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毒品防制基金,運用該基金挹注更多資源於反毒與戒毒政策上,以期有效改善我國毒品濫用之問題;並由行政院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