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運鵬
鄭運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蔡易餘
蔡易餘
蕭美琴
蕭美琴
吳思瑤
吳思瑤
顧立雄
顧立雄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及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禁止之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其情節有輕重之分;目前,卻一律科以刑責,且其處罰不符比例原則、曠日廢時,無法達到規範目的。爰修正將一般違法行為改依行政罰處罰,並提高額度。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才依刑事罰處罰,並避免導致刑罰較行政罰為輕之情形產生。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立法旨意,為避免「好事之徒將區內環境隨便焚毀草木或引火整地」致國家公園失去原有環境景觀,爰加以禁止。惟基於生活習慣與風俗之需要而從事上開行為者,尚非國家公園法所禁止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罰則過輕,爰參考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三、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提高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