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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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之一 保險人為因應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得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 藥品短缺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短缺通報系統公布為主要依據。必要時得洽詢特約醫療機構確認。 缺藥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包括國際快速救援與國內生產備援機制,於保險人指定之一定期間內,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所需數量之同成分、同劑型替代藥品並負責調度,惟該藥品不得為原短缺品項。 國際快速救援機制由保險人公開徵求,評選出一或多家廠商負責於保險人通知缺藥品項時,至國際間尋找替代藥品及供應。該短缺藥品之支付價格,按下列條件取其高: (一)同成分規格藥品十國藥價最高價。 (二)本標準收載同成分規格藥品最高價之二倍。 (三)本標準收載同成分不同規格藥品最高價,以規格量 換算後之二倍。 (四)進口總成本(含運費、保險費、關稅、報關費用、特殊倉儲保管費等)之二倍。 (五)非屬第一目之原產國或進口國之價格,並加上匯率換算後之二倍。 第三項之國內生產備援機制,由保險人公開徵求國內藥廠,評選出一家或多家廠商負責生產。該短缺藥品之支付價格,按下列條件取其高: 一、同成分規格藥品十國藥價最高價,加上匯率換算後之價格。 二、生產總成本之二倍。 進口藥商具該替代藥品市場專有供應權一年,或至原收載品項恢復供應,或國內備援製造廠生產上市止。但有特殊情形,保險人得提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終止專有供應權。 國內備援製造廠具市場專有供應權二年或至原收載品項恢復供應日止。於該市場專有供應權期間內,保險人得暫停受理同成分、同劑型藥品之收載建議。 於本標準原收載品項恢復供應或保險人終止進口藥商專有供應權,原進口或國內備援生產合約數量之藥品仍有剩餘,得依原核定支付價格支付至末效期為止。 為鼓勵藥商於缺藥時,積極至國際市場尋找同成分、同劑型之替代藥品,保險人得支付合約藥商每項藥品進口所需之作業費用新臺幣五十萬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因國際藥品原物料短缺、企業經營策略致使藥品供應鏈多變、國內PIC/S
GMP之實施、藥品品質不佳回收等因素,藥品短缺情形日益增多。
三、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雖然已建立應變藥品短缺事件發生時之處理機制,惟現行機制對於尋求藥品供應廠商缺乏誘因,倘發生急迫之缺藥事件時,恐無法於短時間內作因應。
四、為保障病人用藥權益,減緩健保給付藥品短缺造成臨床治療衝擊,利用健保財源在現有機制下增加有效之鼓勵及管理策略,以應變急迫狀況之藥品短缺事件。
五、爰增訂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時,得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包括國際快速救援及國內生產備援機制,廠商必須於保險人指定之一定期間內,進口或製造所需數量之短缺藥品。
六、本條文之啟動,主要以食品藥物管理署徵求不到願意進口或製造廠商後,再予以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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